敬啟者:本人於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 委託台端進行xxxxxxx樓裝潢工程,有雙方所簽訂之委託契約書可稽。於合約明定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為約定之完工日,至今已延宕一個多月,台端卻遲遲未完成應完成的工程,也沒有安排任何工程進度,本人迫於無奈親自訂定工程進度,於 七月三日 與台端期約同意限期須於 七月十日 完成所有工程,天天催促台端,雖口頭承諾配合,然而實際工程卻拖拖拉拉,本人多次進場監工,卻多次發現工人曠工及未準時進場,工程進度因此再度逾期未完成,台端完全沒有善盡管理與監工之責,再次延誤工程。因台端之延誤工程,以致於與台端期約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進行驗收程序亦無法進行,因無法驗收,本人於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再次慎重告知台端,務必進場完成所有工程,並限期台端必須於 七月十四日 完成所有工程,若台端不進行工程收尾,將視為台端刻意延誤工程,本人將視台端故意拖延而中止所有工程進行,本人將迫於無奈依據本人之工程進度進行全室清潔。本人於 七月十五日 下最後通牒時,工程未施工完成,台端才又開始協調另一個工程日期,將於 七月十八日 帶工人進場,台端卻又再推託因暖風機尚未訂貨,經確認還是無法完成所有工程,又再要求本人展延到七月二十日來完成工程,本人認為工程中之機器設備本應於工程中早就應訂貨,本人認定台端實為刻意延誤工程,無準時完工之意圖,造成本人失約於現居地之房東,原本六月底要搬家而延誤至今,本人與房東雙雙受到困擾,多次告知台端,台端竟繼續拖延工程,本人迫於已被房東下逐客令,更迫於無奈必須搬入未完工程之住宅,基於以上原因本人得片面宣告本案未完工終止合約,除拒絕支付驗收款外,併同時要求因整個工程延誤、及台端監工疏失、及造成本人與丈夫小孩之時間耗損與精神煎熬之損害賠償台幣二十萬元整。

台端造成之損害項目如下:

1、因工程延誤造成本人增加一個月的房租與停車位租金費用共計新台幣一萬七千元整。

2、全室所有木作虛有其表,偷工減料,櫃體內部粗糙不堪,完全沒有打磨修繕,鋒利粗糙

,夾板釘孔木屑裸露,甚至釘子突出,隨時可能割傷皮膚,尤其對本人的年幼小孩,更是極為不安全。如此粗劣品質,完 全與 台端保證的品質相差甚遠。台端完全沒有盡到監工品管責任,造成工程品質粗糙,工人曠工,工程延誤本人與先生常被迫進場監工,尤其本人為全職媽媽,對小孩照顧教育極為重視,但因台端造成的工程困擾及延誤,致使本人迫於無奈必須進場監工,因此須將小孩托長輩照顧,育兒費用為新台幣兩萬元整。除此更嚴重影響小孩教育與作息,造成本人與家人們的精神時間等無形損失,更是難以估計。

3、台端只提供粗略的手繪複製圖,沒有任何圖檔,也不詳細正確,木工進場後,頻頻出問題,圖面與實際施作產生互斥,拆拆改改,讓本人與先生飽受困擾,必須到現場親自監工,先生還因此必須向公司請假監工以及處理設計師未解決的種種事宜,花費本人與先生很多時間與精神,才 能補救 台端設計錯誤與木工做錯的工程,先生為此請假六日,薪資費用共計新台幣三萬元整。

4、因無設計圖,本人因擔心每日工程是否又會作出非本人所需之實品,所受之精神壓力損害實無法估算。

台端勢必會宣稱因第三期款延遲付款而造成工程延誤,本人特此宣告以下事實真相:

1、本人不斷催促台端提供正確的設計圖,才不會造成木作錯誤與糾紛,然台端從未改善,至今仍未提供正確詳細的平面圖,立面圖,水電圖,天花圖。

2、因為台端與木作工人經常沒有按圖施工,也沒有詳細的圖面對照,本人多次勸告台端務必要改善將設計圖畫詳細,更多次勸告台端任何工程更改之處以及加價部分,必須預先告知本人且經本人同意才能施作與被認可,然而,台端毫無改善之意,最後竟任意加價於預算書上強迫本人接受,本人完全無法接受,經過多次協商調整才與台端協議確認第三期款款項金額。過程讓本人與先生飽受精神煎熬,耗損許多時間。

3、因此本人因台端反覆片面增加預算,無正確金額依據可支付第三期工程款,要求台端改善後,才於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 支付第三期款。

4、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後理應盡速完成工程,本人多次催告已超過完工日期太久,台端卻依然拖拖拉拉故意延誤,且未進行監工,多次被本人發現曠工事實,及延誤完工事實。

特此宣告延遲付款非本人因素造成,此延誤為台端須負全部責任

 

以上事實已嚴重違反當初合約之約定,此致台端宣告本合約已終結,請查照。

 

本人要求台端歸還之鑰匙與磁扣共兩組,請台端立即歸還,在未歸還前若本社區有發生人身財產危害安全案件,將提供台端資料以協助警察單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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